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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补充协议书 甲方(旅行社): 乙方(旅游者): 为丰富乙方的娱活动及满足不同旅游者的需求,让乙方在游览过程中有更好的旅游体验,根据《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安排具体购物场所需应旅游者要求或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旅行社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需是应旅游者要求或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在本次旅行过程中,甲方应旅游者(乙方)要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介绍旅游自费项目以及购物场所,由乙方自行选择是否需要甲方协助安排。双方确认签署本协议,具体约定如下: 1、 在此次旅游活动中,乙方有参加旅游自费项目的需求,并自愿委托甲方帮助安排。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在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甲方按照乙方的旅游自费项目需求及委托意愿,帮助乙方安排旅游自费项目活动(内容如下表),乙方自愿参加并承诺到达目的地后遵守所签订的此补充协议参加旅游自费项目活动。 2、以下项目乙方费用交给当地地接导游;自费项目不使用任何优惠证件。 ★★以下为自理景点参考价格,准确价格以景区实际公布为准!自费项目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参加自费项目的游客敬请在景区外等候,谅解!★★
3、购物补充协议 购物活动参加与否,由旅游者根据自身需要和个人的意志,自愿、自主决定,旅行社全程绝不强制购物。除本补充协议中的场所外,无其他购物店;游客在本补充协议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的商品,非商品质量问题,旅行社不协助退换;游客自行前往非本补充协议中的购物场所购买的商品,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遇不可抗力(天气、罢工、政府行为等)或其他旅行社已尽合理业务扔不能避免的事件(公共交通延误或取消、交通堵塞、重大礼宾等),为保证景点正常游览,旅行社可能根据实际需要减少本补充说明约定的购物场所,敬请游客谅解。 4、在旅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时,经双方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乙方向甲方退还旅游费用(但应扣除已发生、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已发生费用包括往返交通费(机票、火车票等、包含机票定金费用)、当地已付定金的酒店住宿费用、车费等。已发生的旅游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若在旅游途中遇到不可抗力或游客自身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主合同。乙方可根据当时的情况做全权处理,如发生费用增减变化,按未发生费用退还甲方(但应扣除已发生、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由此增加的超支费用(包括发生不可抗力条件下游客产生的滞留费用、额外交通费用等),为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行程先后顺序做出合理调整,但不影响原定标准及游览景点;如遇乙方不可控制因素(如塌方、地震、洪水、泥石流、恶劣天气、塞车、航班延误、景区临时关闭不接待等)造成行程延误或不能完成景点游览,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甲方按照独立成团签订旅游合同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人数变化,则甲方需承担乙方已经为其准备旅游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因甲方人数减少而导致乙方增加的各项费用)。因甲方人数减少导致不能达成最初签订主合同的成团人数时,经双方一致同意,以现有人数出团并且增加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双方可重新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条: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单方面终止履行旅游合同: 1、在旅游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团或者脱团,如不听导游及领队劝解,仍旧擅自离团或者脱团。 2、患有各类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3、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物品且不同意交由有关部门处理的 4、从事违法犯罪或者违反社会公德活动的 5、在旅游纠纷中,游客不能正确处理,行为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正常游览和正当权益的,且不听劝阻、不能控制的,经团内其他客人签字,旅行社可单方面终止履行旅游合同。 6、因甲方自身原因,造成旅行社人身及财产损失的,甲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游客必须填写“游客意见书”,投诉回团后7天内有效,处理结果以在当地填写的“游客意见书”为准,逾期不予受理。如果客人在意见单上填写“差”一栏后,并在意见单上填写投诉理由;可视为投诉范畴,恕不受理客人因虚填或不填意见书而产生的后续争议,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客人自负。(特别说明客人在当地意见单签的没有投诉,回去之后就投诉说在导游面前不敢不签,碍着面子别人签了自己不签不好),处理投诉我社严格按照客人签的意见单为准! 第七条:本协议及双方确认的行程作为旅游合同的补充条款,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及约束力,主合同与本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