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旅游合同补充协议 在此次旅游安排中,根据国家旅委就旅游法35条相关规定之诠释___________________和旅行社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应游客朋友的要求把以下购物店及推荐自费项目安排进行程里面,以满足此次团队的购物及旅游需求。 全程推荐自费项目如下所示: 地点 名称 简介(主要商品种类、特色等) 桐乡 江南工坊·蚕丝城 自古有良玉虽集京师,工巧则推苏浙之说。特别是明清江南成为海上丝路的终始地,使绫锣绸缎成为贡品御用,集工艺之大成,予宾客共欣赏。 上海 自由贸易区万象商贸城 泰国进口乳胶产品,不出国门,就能买到物美价廉的乳胶产品 备注:行程内有部分景点内有购物场所,不属于旅行社指定购物店
对于此次旅行,旅行社需确保无强迫行为。 商品购买时请注意,根据当地相关法律,某些商品一经售出不再接受退货;若属于质量问题,旅行社无条件接受退货。 以上陈述推荐项目仅适用本行程,其他消费行为旅行社可以协助办理,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我本人已详细阅读了同旅游公司签订的旅游合同、本协议书等全部材料,充分理解并清楚知晓此次旅游的全部相关信息,平等自愿按协议约定履行全部协议并确认: 1、旅行社已就本次旅行的上述协议项目(或购物店或推荐自费项目)的特色、旅游者自愿参加购物或自费项目的相关权益及风险我进行了全面的告知、提醒。经慎重考虑后,我自愿选择并参加上述协议项目(或购物店或推荐自费项目),此协议的签订过程旅行社并无强迫。我承诺将按照导游提醒自愿参加上述项目,并理性消费,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如因旅行社不能控制原因无法安排的,我对旅行社予以理解,双方互不追责。 2、本人同意导游在不减少旅游景点数量的前提下,为优化旅游体验,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景点游览顺序。 3、我自愿同意此协议为旅游合同的补充协议,为旅游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效力同旅游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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